“母职惩罚”:透视职场妈妈的困境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日期:2020-09-22

标签:聚焦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刘天红

■ 刘天红

近日,某社交媒体上关于“如果你是老婆,你是选择辞掉五千的工作在家带孩子还是花夫妻共同收入的一半去雇月嫂?”的讨论吸引了很多网友参与。论题大概是说,老公月工资2.5万,老婆只有5000元,因双方父母皆不能帮忙照顾孩子,生孩子后,如果请月嫂照顾孩子每月要1万元左右,那么女方应不应该放弃工作,回家带孩子?有网友从理性的家庭经济决策角度出发,认为女方放弃工作回家带孩子是一个最符合家庭收益最大化的选择;也有网友认为,女方回家带孩子会导致女方完全丧失职业前途、使其生活面临更多风险(没有收入来源、没有社会支持、无法缴纳五险一金缺少社会保障、婚姻的潜在危机)等。

类似讨论不是偶然现象,市场化背景下,女性所需要承担的生育代价更为凸显。上述网友的讨论体现出个体从现实处境出发所面对的艰难抉择,却也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生育”会导致女性在收入上的劣势地位,这就是社会学家所提出的“母职惩罚”。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母职惩罚”在导致女性收入低于男性后,也进一步削弱了其在家务分工中的议价能力,进而使得家务劳动更多向女性倾斜,加剧“母职惩罚”,形成一个闭路循环。

“母职惩罚”的主要解释框架

社会学学者将职业女性由于生育在招聘、薪酬、工作经验等方面所面对的系统性弱势地位,称为“母职惩罚”。关于“母职惩罚”的讨论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就开始了。学者们致力于探讨导致“母职惩罚”的动态机制,主要提出了五个解释框架。

第一,以贝克尔为代表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有孩子的女性其工资之所以低于没孩子的女性,是因为生孩子的女性对人力资本的投入较少。有孩子的女性要抽出更多时间照顾孩子,这影响了其工作经验的积累,会导致工作的低效率,进而影响其工资水平。除工作经验少、工作时间短之外,有孩子的女性也更倾向于从事兼职工作,而兼职工作都是收入比较低的工作,这也导致生育后女性的收入比较低。

第二个基于供给端的解释是“出力假说”(effort hypothesis),这一理论假定,每个人花在所有活动上的精力是固定的,因为女性有承担更多家务劳动和婴幼儿照料工作的责任,因此这一理论认定女性会花费更多精力在家庭中,花更少的精力在工作上。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生育的女性所消耗在家庭中的精力就会导致工资降低。

第三种解释认为生育后的女性以较低的工资水平来换取更为自由灵活、更便利的工作条件。这一理论认为,与未生育的女性相比,生育的女性更倾向于选择或者被导入到不太忙、工作时间灵活、离家近、出差少的工作中。有孩子的女性选择具备上述特征的工作,以便使其更好地平衡家庭和工作责任。根据补偿性(工资)差异(Compensating differentials)理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具有上述吸引力的工作,会降低工资标准。

第四种解释从需求端出发,提出了雇主歧视理论。研究者将雇主歧视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统计数据的歧视,一种是偏好性歧视。基于统计数据的歧视是指,当雇主意识到没孩子的女性比有孩子的女性工作效率更高时,就倾向于对所有没孩子的女性和所有有孩子的女性进行区别对待。偏好性歧视是指即便在没有观察到没孩子的女性比有孩子的女性工作更有效率的情况在,也更偏向没孩子的女性,仅仅因为他们更喜欢跟没孩子的女性在一起工作。

第五种解释是选择假说,认为在生育之前,那些将要生孩子的女性就在有些方面不同于没有孩子的女性,比如工作动力、工作投入度等,这些都会导致工作的低效率,进而影响收入。选择理论的其中一个类型是指,女性通常在工作前景不明朗、收入低的情况下选择生孩子。

上述解释框架阐释了“母职惩罚”产生的动态机制,让我们看到生育之于女性职场发展的重大压力,这也是这一概念自提出以来就得到性别研究学者青睐的重要原因。但这些解释框架也都将“女性需要承担更多家庭责任”视为一个前提,至于这一前提存在的合理性少有触及。在这一点上,学者杨菊华等人提出的“性别-母职双重税赋”的分析框架具有启示意义。

“母职惩罚”的重要影响因素

早期对“母职惩罚”的分析主要集中评估“母职惩罚”的作用效果上,近年来,相关研究逐渐开始探讨不同因素对“母职惩罚”的影响,比如初育年龄与生育年龄推迟、生育时间间隔、婚姻状况、受教育水平、收入水平、种族等因素的影响。关于上述因素对“母职惩罚”的影响效果,相关研究很多,研究学者采用不同研究方法、模型进行分析,但得到的结论却并不总是一致。对此,玛格丽特·高夫(Margaret Gough)和玛丽·诺南(Mary Noonan)进行了详细梳理与论述。

比如,关于受教育水平的影响,有的研究认为,受教育水平高的女性更容易找到自主性比较强的工作,能灵活的安排工作与家庭,她们也更可能找到工资水平比较高的配偶进而提高雇佣家政工的可能性,使得她们可以从家务劳动中脱身,或者受教育水平高的女性生育都比较晚,前期积累的人力资本可以弥补生育所带来的的损失,所以受教育水平高的女性面临较少的“母职惩罚”;但也有研究认为,受教育水平高的女性更有可能进入管理岗位或者竞争性很强的行业,这些职业要求特别高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即便她们有较强的自主性可以自由安排工作,但也会身不由己,另外,正因为受教育水平高的女性更可能与收入水平高的男性结婚,也会导致她们在生育后,倾向于降低工作强度,相夫教子。

争议在其他影响因素的作用上也存在。比如,关于初育年龄对“母职惩罚”的影响,有研究发现,推迟初育年龄可以降低“母职惩罚”的影响,但也有研究认为延迟初育年龄不存在明显的正面效益,或认为,早生孩子在长远来看对工资收入有益;关于生育时间间隔对“母职惩罚”的影响也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间隔越短,女性越容易尽快恢复到工作状态,也有的提出,间隔时间长,更少导致女性职业中断;对于婚姻状态,有的学者认为,结了婚的女性,更倾向于投入大量时间在家务劳动和孩子照料上,因为她们可以依靠老公的工资养家,而未婚生育的女性不得不努力工作以维持生计,但也有研究者认为婚姻状况与“母职惩罚”之间没有显著的关联……

目前,尽管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性别工资差距有所缩减,但“母职惩罚”依然广泛存在。一如早期研究者米歇尔·巴迪格(Michelle.J.Budig)和保拉·英格兰(Paula England )提出的那样,抚育孩子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任何一个从中获益的人,包括雇主、邻居、配偶、朋友都应该为此“付出”,但目前来看不是这样的,除了那些辛苦操劳并因此而受到“母职惩罚”的母亲之外,其他人都是“搭便车者”,这种状况必须得到改善。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更多的社会政策,比如同时适用于男性和女性的带薪产假,及其他保证男女同时在工作场所取得成绩的平等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