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提案:在深化农村改革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日期:2018-03-06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获悉,本次两会上,《关于在深化农村改革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提案》将以全国妇联的名义提交全国政协。日前,记者就该提案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崔郁。

    “在我国广大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虽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但需要深化改革相关立法、政策和措施配套,才能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精神获得真正落实。”崔郁指出,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越来越稳定地带来财产性收益,权利流转可以获得不菲的补偿性利益。但在我国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依然面临一些问题。2016~2017年全国妇联本级收到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投诉8807件次,比前两年增长182%。

    崔郁提到,目前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在法律上还不明晰。在父权制为传统家庭组建形态的农村,按照“从夫居”的传统,农村妇女在成年前后至少分别属于两个家庭的家庭成员(离婚再婚妇女更为复杂),妇女依据自己家庭成员的身份而获得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既不稳定,也不长久。“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规则使得妇女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无法得到保障。而绝大多数农村妇女离婚后如果不能及时再婚,就会陷入“房无一间、地无一垄、钱无一分”的悲惨境地。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过程中妇女权利易受损。很多地方在土地确权、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正度补偿分配过程中,由于现有法律和政策都没有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办法,很多地方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工作交由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方式进行,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妇女易因婚嫁丧失成员权利。这些村规民约或利益分配方案违反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规定,却没有有效的违法纠错机制。为此,2016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的“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

    “全国妇联委托农业部农研中心在固定观察点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有30.4%的女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崔郁提到,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落实。2014年农业部与全国妇联在总结安徽凤阳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会谈纪要的形式共同推广试点地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有益经验,提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和权证上写上妇女名字”,以实现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为此,农业部新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要求记载承包方家庭成员的名字。根据中央有关文件,此项工作将在2018年底基本完成。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八条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为此,崔郁建议,立法中应明确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在正在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益”的原则表述,与之相配套,在正在编纂的民法婚姻家庭编中明确“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关系解体时,可以获得合理补偿。”同时,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当遵守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婚嫁为由剥夺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提供救济程序;此外,民政部加快出台规范村规民约制定程序的有关政策,通过明确议事原则、增加前置合法性审查程序等,引导村民在民主决策中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将是否登记包括妇女在内家庭成员姓名,作为土地确权登记完成验收工作的重要指标,落实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